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陕财税2016(11)号)的有关要求,经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四部门联合审核认定并发文公布,我院教育基金会获得2015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2015年度内,企业或个人向我院教育基金会进行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充分体现我院教育基金会在法人治理、内部管理、税务、财务、信息公开等方面工作的规范化和透明化,也是政府管理部门对学院教育基金会工作的认可。




文图:基金会办公室
编辑: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