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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丛谈丨增强纪检监察与审计监督联动耦合力

日期:2023-05-04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强调,发挥审计在反腐治乱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强与审计机关协调配合,用好审计监督成果。实践中,山东省纪委监委出台《关于建立纪检监察监督与审计监督贯通协同机制的意见》,要求在借助审计监督开展审查调查过程中,分管领导要靠前指挥,研究部署、协调解决纪检监察与审计监督联动办案具体事项,做到把准方向、注重协作、放大优势,着力增强联动办案耦合力。

把准方向一致性。审查调查是特殊的政治监督,审计监督同样具有极强的政治属性。工作中要始终牢牢把握二者政治方向的一致性,从三个方面着手开展联动工作。一是统一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常态化开展理论学习,引导审查调查人员和审计人员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树牢全局意识和大局观念,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二是统一意志。引导审查调查人员和审计人员牢牢把握自身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肩负的职责使命,强化责任担当,发扬斗争精神,坚定斗争意志,坚决树牢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的信心和决心。三是统一行动。引导审查调查人员和审计人员树牢政治审查、政治立审意识,同心协力深挖违反政治纪律和破坏政治规矩问题,着力在发现违规决策、违法操作、违规经营背后的政治问题上下功夫,切实把政治导向、政治要求贯穿到专案办理全过程各方面。

注重协作适用性。纪检监察与审计监督联动办案没有固定模式,必须因案施策、因事而异、相机而行。工作中要把握好三个方面内容。一是做好优先性评估。一般来讲,国企、金融领域问题线索涉及经济业态多元、产业模式多样等因素,且经营投资活动链条长、层级多、幅度广、规模大,因而在面对这些领域问题线索,尤其是涉及“影子股东”“影子公司”“政商旋转门”等新型和隐性腐败的问题线索时,要优先考虑借助审计力量。此外,失职渎职、贪污类问题线索大多涉及违规决策、违规投资、违规担保等问题,与企业内部资料、会计账目等密切相关,对该类问题线索和涉及利用“白手套”或市场交易型行为的受贿类问题线索要优先考虑借助审计力量。二是合理确定协作方式。审查调查部门要在联动办案中发挥主导作用,充分调动纪检监察监督和审计监督两方面的主观能动性,形成纪委监委主导、监审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在具体协作模式上,一般采取调阅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或有关审计专报等方式,有必要的可邀请审计人员对审计报告、整改报告、各类专报等材料进行专业解读或提供审计底稿以拓展问题线索,如确属重大疑难的应及时提请具有专业特长的审计人员阶段性或全程参与案件办理。三是适时提请介入。对明显涉及审计专业事项的,在初核启动时一并提出;对核查过程中发现涉及审计专业事项的,及时提出。

增强优势互补性。纪检监察机关是履行协助职责和监督专责的政治机关,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权威性、专业性。审计机关作为国家财产“看门人”和财政资金“守护者”,在财经领域打假治乱方面具有先天优势、独特作用。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在联动工作中要各展其长、优势互补,努力实现1+1>2的耦合效应。一是增强职责定位的互补性。审查调查的定位是政治审查,要求查办腐败案件首先从政治上看、从政治上查;审计监督的定位是经济体检,遵循的是由资金而项目、由项目而政策、由政策而政治的主线。两者相向而行、殊途同归,要充分发挥两者定位的互补性。二是增强专长互补性。审查调查专长在于精通党规党纪、政策策略,擅于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教育感化被审查调查对象,促其真诚认错悔过;审计监督专长在于精通经济法规、行业规范,擅于分析银行流水、查阅会计账目等,两者彼此加持、互为支撑。要注重在联动办案中引导审计人员全面融入,根据审查调查新发现的涉案人、涉案事项等及时调整审计方向、范围、重点和方式,为审计工作提供更多参考依据,提高审计判断的客观性、准确性。三是增强成果运用互补性。审查调查的成果在于深挖违规操作行为背后的利益勾连、利益输送问题并进行精准处置,从而为一体推进“三不腐”提供坚固“后墙”;审计监督的成果在于查找违规操作行为问题并督促整改,从而推动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提升。两者信息共享、互为借鉴,在联动办案中要坚持对审计移送的问题线索进行深入核查,并及时将办理结果向审计机关进行反馈,共同抓好以案促改、以案促治工作,将更多监督成果转化为治理效能。(山东省纪委监委第十三审查调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