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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法:健全社会救助体系 兜住兜牢民生底线

日期:2026-06-17    浏览量:    

社会救助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事关保障基本民生、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彰显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民心事业。

4月3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社会救助法。该法自7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社会保障领域的基础性法律,社会救助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将为推动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让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制定社会救助法具有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工作,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推动社会救助制度发展进入快车道。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社会保障立法工作,加快制定或修订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方面的相关法律,依法落实各级政府和用人单位、个人、社会的社会保障权利、义务、责任。

202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明确要求统筹发展社会救助体系,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强调,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加强新时代社会救助工作,需要及时制定社会救助法,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法律规定,从法律制度上确保党的有关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实施。

近年来,为贯彻实施宪法相关规定、原则和精神,我国社会救助制度不断完善,在残疾人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中作出相关规定,并先后制定了有关行政法规。此外,有关部门还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全面依法治国对社会救助工作法治化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制定社会救助法,全面系统整合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对于推动宪法全面实施,丰富发展宪法关于社会救助制度的内涵,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社会保障体系中兜底性、基础性的制度安排,社会救助对于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社会救助工作取得重大成就,社会救助工作机制不断完善,社会救助覆盖对象范围从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等延伸,社会救助水平明显提高。同时,社会救助工作也面临一些问题,包括各项救助的衔接及部门协同有待加强、服务类救助相对薄弱、救助程序较为繁琐、社会力量参与机制还需要完善等。及时制定社会救助法,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迫切需要。积极回应新时代社会救助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通过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为深化社会救助制度改革、推动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社会救助法的出台是我国重点领域立法工作取得的新的重大进展和成效,根本在于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打赢人类历史上规模最大的脱贫攻坚战,建成世界上规模最大的社会保障体系,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社会救助事业不断发展并取得了巨大成就,为社会救助法的出台创造了成熟的历史条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副主任高莉娜表示。

为社会救助工作夯实法律基础

社会救助法共7章78条,包括总则、救助对象和措施、救助程序、社会力量参与、救助监督和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遵循以下整体思路:坚持党的领导,确保立法的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为民造福,彰显法治温度;坚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扎实开展调查研究;坚持问题导向,切实做到实事求是、符合实际情况;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确保社会救助事业行稳致远。

在社会救助的定位和总体要求方面,社会救助法贯彻宪法关于公民获得物质帮助权等规定精神,明确国家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依法保障公民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和救助服务的权利。同时,对社会救助的原则和政府相关保障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哪些困难群体可以获得社会救助?针对不同群体,如何“对症下药”?扩大社会救助范围是社会救助法的亮点之一。为民造福作为社会救助立法的核心任务和价值取向,按照彰显法治温度、让最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精神,构建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将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员、需要疾病应急救助人员以及生活无着的流散人员等最困难群众全部纳入社会救助对象范围,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地方实际将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者人员纳入社会救助对象范围。确立基本生活救助(包括特困人员供养和最低生活保障)、专项社会救助(包括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受灾人员救助)和急难社会救助(包括临时救助、疾病应急救助、生活无着的流散人员救助),并对价格临时补贴、突发事件社会救助作出规定。此外,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增加社会救助帮扶措施。推动社会救助从“保生存”向“保基本、防风险、促发展”拓展,确保“兜牢底线”。

为完善救助程序,促进社会救助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及时,第三章“救助程序”明确了申请社会救助的渠道、信息核查核对、审核确认、公示和告知相关决定、动态调整、便民化等有关条款。如牵头健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促进跨部门信息共享;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结合社会救助工作实际情况,依法优化工作流程,提高便民化水平等内容,进一步提高社会救助服务能力,体现社会救助便民惠民。

统筹社会资源,促进社会力量参与,才能让社会救助“众人拾柴火焰高”。为此,社会救助法从四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建立和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机制,加强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有效衔接和协同。二是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自愿开展帮扶活动,动员和引导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加大社会救助方面的帮扶力度。三是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四是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让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通过做好信息发布、政策咨询、业务指导等工作,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社会救助法规定救助监督和保障措施,推动提高社会救助服务能力。同时,有关条款还明确了便民化保障,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加强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应用,并推动社会救助服务向移动端延伸。对于有关单位和人员履职保障,第六十五条规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可以查阅、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相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相关的单位、个人。此外,法律还对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做好法律实施工作

从2014年《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出台,到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社会救助法列入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我国社会救助立法受到社会各方面广泛关注。社会救助法的出台,有利于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推动社会文明进步、进一步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

“在实施社会救助法过程中,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使社会公平正义、人道关怀、互助共济精神蔚然成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更加彰显。同时,国家建立社会救助制度,要让需要救助的群众得到必要的兜底救助,确保无人因救助缺位而陷入困境,推动社会救助工作在法治轨道上更完善、有力、有效,真正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谭天星委员表示。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高莉娜说,社会救助法通过后,有关方面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开展法律宣传解读。社会救助法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载体,通过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强宣传和解读,让各方面特别是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广大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和使用这部法律。二是完善配套制度。社会救助法是社会救助领域的基础性、专门性法律,在以往既有法规和政策基础上增加了一些新规定、新制度,明确了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的职责、义务和责任。有关部门和单位需要根据社会救助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做好相关配套制度的制定、修改、清理等工作,完善操作层面的规定。三是加强协同配合。社会救助类型丰富,社会救助工作涉及的部门、机构较多,社会救助工作需要加强各救助制度的衔接以及各部门、机构间的协同。社会救助法对上述相关问题作了规定,实践中各方面需要按照社会救助法的要求,加强协同配合,如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共享、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协同等,确保法律落地见效。

(作者:《中国人大》全媒体记者 徐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