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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力量守护国家水安全

日期:2026-06-17    浏览量: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治水即治国,治水之道是重要的治国之道。

党中央始终把治水兴水作为治国安邦的重大方略。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水环境、水生态、水资源、水安全,站在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和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多次就治水问题发表重要讲话,强调“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有多少汤泡多少馍”,就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保障国家水安全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深刻揭示了水资源在国家发展全局中的战略地位。

2026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修订草案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聚焦明确水利事业发展总体要求,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加强水资源配置管理和节约集约利用,加强江河、湖泊管理与保护,规范水工程建设与运行等作出一系列重要制度安排,标志着我国依法治水、科学管水迈入了新阶段。

深化改革创新 推动水利事业高质量发展

一部水法,一头连着国家水安全,一头牵着千家万户的日常饮水与民生冷暖。现行水法制定于1988年,2002年作过较大修改,2009年、2016年修改过个别条款。现行水法施行以来,对于保护、节约、开发、利用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品质提高对保障水安全提出了更高要求,解决水资源短缺等问题需要更加有力有效的制度举措,有必要在总结水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为新形势下保障国家水安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水利部部长李国英说。

修订草案共9章91条,在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三点:一是把党中央关于保护、节约和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的新的决策部署转化为制度规范,落实和体现新时代治水思路要求。二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新形势下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关键环节和突出问题完善制度设计,增强修改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三是准确把握水法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定位,做好与其他涉水法律、行政法规的协调衔接。

值得关注的是,修订草案开宗明义明确水利事业发展总体要求:规定保护、开发、利用、节约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国家实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鼓励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厉行节约用水,建立健全水资源安全战略储备体系。

分组审议中,与会人员对修订草案给予高度评价。大家表示,保护好、利用好水资源,既是民生问题,也是经济问题,更是政治问题。这次修订把党中央关于水资源的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法律制度规范,为保障水安全、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特别是“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是新时代治水方略中的重要内容,水资源是国家战略资源,该制度为水资源设置了可量化的“预算”和“红线”,对于保障国家水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大家认为,修订草案贯彻落实新时代治水思路要求,固化改革和实践成果,紧扣保障国家水安全关键环节和突出问题,完善制度设计,强化法律责任刚性,为保护、节约和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加强水害防治提供了更为健全的法治支撑。

“水权交易”入法:加强水资源配置管理

在湖北省天门市,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的湖面正随风泛起涟漪。这片国家重要湿地今年不仅未遇干涸之忧,反而迎来260余只小天鹅种群数量创十年新高的生态盛景。秘诀藏在一纸协议中——

2024年底,引汉灌区与湿地公园管理局签订水权交易协议,以55万元的价格将1200万立方米农业节水回购后转让给湿地用于生态补水。正是这笔跨行业水权交易,让张家湖在持续高温干旱考验下水位稳定,水生植物繁茂,候鸟蹁跹而来。

“一纸协议”唤醒多源活水。用水权改革自2014年由水利部试点启动,历经《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等制度完善,已初步构建起归属清晰、权责明确、流转顺畅的水权交易制度框架。实践中,我国用水权交易市场呈现蓬勃发展态势,交易规模快速增长、交易形式丰富多样、市场活力持续增强,用水权交易在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方面的作用日益显现。

修订草案规定“国家建立水权交易制度,培育和规范水权交易市场,完善水权交易规则和交易运作机制,支持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标志着“水权交易”从改革探索走向“入法”。

分组审议中,“水权交易”入法受到关注。王可委员建议增设用水权专章,将用水权确权、交易、收益分配全链条入法。“水权及其交易是非常复杂的制度设计,既涉及物权制度又涉及政府监管行为。”吕忠梅委员建议进一步明确“水权”的概念、种类、内容。

“我国水权交易市场仍处于起步阶段,优化水资源配置需要依靠行政手段,也需要依靠市场机制,确保用水策略根据市场变化灵活调整。”汤维建委员建议继续明确水权交易的市场规则与交易机制:一是要明确水权交易的范围、程序和规则,规范水权交易活动;二是要建立统一的水权交易平台,确保交易的公开、透明,鼓励更广泛的市场主体参与水权交易,降低水权交易信息传递成本和交易成本;三是要健全水权交易监管机制,定期对水权交易运行状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水权交易市场风险并推动解决。列席常委会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齐秀敏则建议补充水权抵押登记及优先权相关内容。

“水资源不同于一般商品,水权交易必须始终坚持公共属性、生态底线和国家粮食安全底线。”吴立新委员关注到水权交易的风险,认为我国水权交易要服务于节水增效和结构优化,建议明确“交易前提”、“禁止突破的底线”和“信息披露、全过程监管”,既有利于释放制度红利,也有利于防范交易异化风险。列席常委会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王雅丽也建议注意水权交易不得损害农民基本用水权益和粮食安全。

“比如,规定国家建立健全水权交易制度;开展水权交易,应当以明晰水权边界、健全计量监测、保障基本生活用水、基本生态用水和粮食安全用水为前提,坚持总量控制,不得突破流域和区域水资源刚性约束;国家建立统一规范的交易规则、信息披露制度和全过程监管机制,防止投机炒作、囤积居奇和无序交易。”吴立新说。

为加强水资源配置管理和节约集约利用,修订草案还明确水资源统一调度的原则,规定水资源统一调度实行总量控制、断面流量控制、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并根据水情变化进行动态调整。在强化水资源超载治理上,修订草案规定开展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价,建立水资源超载地区名录,对水资源超载地区按规定暂停新增取水许可,并实施综合治理。

“地下水储备”入法: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

为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修订草案强化地下水超采治理,规定地下水超采地区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国家建立地下水储备制度,除特殊干旱年份以及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外,不得动用地下水储备。同时,修订草案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和保护,规定制定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定期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评估。

其中,“地下水储备”首度入法受到关注。与会人员认为,地下水储备概念入法是重要突破。张道宏委员注意到“地下水储备”缺乏定义和认定标准,建议明确概念,并明确地下水储备区的划定标准和管理办法应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王志民委员建议进一步强化地下水储备制度的法定地位,明确与地表水联合调度规则,明确储备区的划定标准、回补水源水质要求,并规定地表水与地下水联合调度的程序规则等。

“目前《地下水管理条例》已经确立了地下水储备制度,修订草案中规定‘不得动用地下水储备’的情形,相对比较原则,建议将《地下水管理条例》中的一些成熟做法上升为法律,从法律层面完善地下水储备制度,为水资源战略储备提供更好的法律支撑。”王志民指出。

吴立新建议,地下水超采地区应当编制地下水压采与补源方案,实行年度评估和动态纠偏。具备条件的地区,应当在丰水年份统筹利用地表水、再生水、雨洪资源开展地下水回补和储存,推进地表水、地下水与非常规水协同配置。对因长期超采造成地面沉降、海水入侵、水生态退化等问题严重的地区,应当实行更严格的管控措施和责任追究。

吴立新认为,地下水是我国北方地区、沿海地区和部分城市群供水安全的重要兜底资源,修订草案已经确立取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的基本框架,建议进一步补入“压采—补源—回补—评估—纠偏”的完整机制,使地下水治理从末端限采走向系统修复。

此外,齐秀敏建议增加“地下水储备的动用程序,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防止地方政府随意动用储备,确保国家水安全。

(作者:《中国人大》全媒体记者 孙梦爽 江珊)